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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
发表时间:2020-02-29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

  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税总函[2020]27号)有关精神,经研究决定,现将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  一、  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,将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28日(星期五)。

  二、   对受疫情影响到2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,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,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、不给予行政处罚、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、不认定为非正常户。

  三、   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或补办延期申报手续,提出申请时应说明正当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除此之外,无需额外提供其他书面说明材料。

  特此通告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2月21日